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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4388x全国最大,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4388x全国最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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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举办的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现场,首款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体验专区成为最火爆的展区,不少观众排起长队,手拿明信片等待打卡盖章。作为一款现象级游戏,《黑神话:悟空》自上线以来,不仅在国内掀起热潮,更在海外市场引发“悟空热”,也让人们从中窥见“数字+文化”打开的广阔天地。

数字文化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消费内容、方式的逐新趣异,消费场景数字化表达的日新月异,顺应了人们文化消费新趋势,满足了人们文化消费新需求,并引领文化产业和数字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其供需两旺的发展态势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新动能。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99668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5.9%。其中,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4161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4.1个百分点。更不容忽视的是,数字文化消费借助数字技术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起来”“动起来”,赋予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的生机活力,助力增强文化自信自强。

统筹文化消费市场,加快培育并扩大数字文化消费需求。消费行为的线上迁移拓宽了消费者表达需求的渠道,各种平台产生海量消费者偏好数据,这为我们更好了解消费者需求提供了便利条件。利用好这些数据进行精准的消费者数据画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洞察消费者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为贴合其消费需求推出个性化、高品质数字文化消费产品奠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数字文化发展活力强劲,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依旧存在。进一步释放数字文化消费潜能,要求我们着眼这一现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积极培养数字文化消费尾部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的数字文化素养和消费观念,大力培育并释放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数字文化消费的新需求。此外,随着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增大,越来越多的海外消费者对中国文化产生浓厚兴趣,并成为中国网文、网剧、网游等数字文化消费的新群体。这也提醒我们,在促进数字文化消费的过程中,应关注海外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消费需求,以优质数字文化消费产品激发他们的消费意愿,同时不断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与感染力。

加强创新,丰富数字文化消费供给。有效对接需求的供给才可能转化为消费,大力发展数字文化消费,就要不断优化供给,进一步丰富优质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各群体数字文化消费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对于数字文化企业来说,作为经营主体,要紧紧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加强内容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资源的文化元素,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康的审美趣味。同时,提高数字技术的文化叙事能力,创新文化表达形式,锻造应用场景“上新”能力。比如,借助AIGC、AR、VR、数字扫描、全息呈现、数字孪生、多语言交互、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做好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内容采集,建设文化资源数据库、文艺创作题材库,选择适配的多元数字化表现方式,实现智慧连接、数实融合、沉浸体验与价值再造,打造出虚实交融、视角转换、角色互动、时空穿越的精细化文化消费场景,吸引和感染消费者。

此外,数字文化企业还可大胆“跨界”,尝试推进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智慧农业等深度融合,与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在线新经济结合,不断拓展数字文化消费新场景。同时,不断细分市场,锐意创新,加快塑造在细分领域的比较优势,打造精品数字文化IP。文化企业间通过技术合作等方式,增强产业链的韧性与活力,带动更多文化企业协同发展。

不断优化数字文化消费环境。从国家层面来说,强化数字文化消费支撑,有赖于全面提升数字文化服务水平。一方面,提升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化建设,夯实技术底座,畅通数字大动脉;另一方面,加强对文化资源数据合作采集的引导、规范和协调,推进数字文化资源共建共享,通过推动数字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数字文化内容的审查和审核机制等手段,加强对数字文化消费过程的监管与治理,优化数字文化消费环境,更好保护数字文化消费者合法权益。数字文化企业也需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保护消费者安全和隐私,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以实际行动支持数字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营造清朗的数字文化消费环境。